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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 2012-06-13 信息来源: 滁州市地税局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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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应纳年税额=应税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应纳年税额=应税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季度或半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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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6 17:5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