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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发布时间: 2012-06-13 信息来源: 滁州市地税局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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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或向承典人,或向代管人,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

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不区分用途,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按4%的税率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季度或半年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地上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税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

2、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安徽省规定,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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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6 17:5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