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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门面房出售税费怎么收?
发布时间: 2017-12-18 信息来源: 网站留言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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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2005年父母买的门面房,原价约40万,2017年8月我通过继承方式取得该房所有权并缴纳了契税、办了证。现在我想出售这个门面房,若卖出价格为200万,请问: 1、需要缴哪些税费? 2、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的增值额怎么算?以卖出价格200万减去父母买房时的40万为增值额,还是以卖出价格减去我取得房产时的评估价格为增值额额?
 回复内容:
1、根据存量房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当前,存量房交易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综上,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出售门面房收入额减除其父母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3、土地增值税: 对于个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房产需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按以下三种方式计征: (1)凡能取得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的,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2)不能取得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以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额。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发票的,按6%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部门:劳财税科 答复时间:2017-12-18 14:50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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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18 14:5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