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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瑞干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6-01-26 信息来源: 滁州市地税局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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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确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省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现对政策执行中有关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处理: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按照《公告》规定办理;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分支机构不再进行备案。

二、在备案方式选择上,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网络备案或纸质备案。《公告》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选择网络备案的,应登陆省国税、地税网站网上办税平台办理。企业通过网络备案的,应对《公告》规定附报的备案资料,采取拍照、扫描等方式将电子资料传送至网上办税平台,纸质备案资料不再报送税务机关,但企业应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等形式将受理结果告知企业。

企业选择纸质备案的,应携带相关附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收后,对资料进行形式上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文书,告知受理结果。

三、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企业备案提供的资料以《公告》规定为准,安徽省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四、对企业存在未备案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企业已经享受优惠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应自行对照相关优惠条件,如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及时办理补充备案。如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公告》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以前年度符合减免税条件且未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处理,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五、该公告适用于2015年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激发市场活力,给企业“减负、松绑”,大力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事项,同时授权省级税务机关依据管理需要制定相关规定。《公告》出台明确相关要求,为我省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奠定基础。

二、公告内容

一是明确《办法》的权威性和主体性。截至目前,我省纳税服务部门执行总局《纳税服务规范》,征管部门以总局《征收管理规范》为征管标准化参照,而《纳税服务规范》和《征收管理规范》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上存在一些区别,使得基层在备案资料提供、备案程序上按照各自理解执行,《办法》的出台从顶层设置层面打破以往的条块分割,确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的唯一准则,有利于备案方式和备案资料的统一,提高税务机关公信力。

二是依据总局授权对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备案管理及备案实施方式进行明确,避免基层执行不一,损害税收管理的法定性。

三是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相关备案资料以总局规定为准,省级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四是进一步明确未及时办理备案的纳税人处理问题。

五是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政策但未享受优惠,现要求对以前进行追溯调整问题,省局予以明确,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进行衔接,避免基层单纯割裂地执行政策。

三、公告适用时间

本公告依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2015年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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