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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地税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5-17 信息来源: 滁州市地税局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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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地税〔2009〕11号

各县(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滁州市地税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滁州市地税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地税机关或本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各级地税人员应关注各类信息媒介发布的有关地税方面的信息,发现涉及本级地税机关职责范围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向本级地税机关信息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上级机关的应及时上报。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受理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
第六条 发现涉及本级地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召集相关人员拟定准确的政府信息,按相关程序经批准后,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滁政〔2006〕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地税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批准:
(一)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地税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三)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滁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级地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滁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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